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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柔性执法为天平增辉 ——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孔潇

枣庄日报 2016-11-29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 宋旭

十年审判工作中,她始终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在办案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追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真正坚持做到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她用女性特有的细心与耐心,以柔性执法为天平增辉添彩。她就是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孔潇。

孔潇1978年出生,2006年进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担任审判员,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十年里,她始终把调解工作当做民事审判的“传家宝”,注重运用调节手段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实现共赢。在处理一起国内某知名企业诉枣庄市一家奶制品生产企业侵害商标权案件时,孔潇通过了解案件发现,原、被告双方都互相有着优势资源上的互补需求:原告有国内知名商标和较好的销售渠道,却唯独在苏鲁地区没有生产厂家;被告虽然在枣庄市有较强的加工和生产能力,但缺乏拥有实力的同类企业进行规范引导。孔潇从发现的这个绝佳调解切入点着手,以利益作引导,使双方优势互补、各取所需,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在和解协议中达成了加工合作关系,原告也不再要求赔偿。本来是法庭上对立的双方,最终却变成了合作伙伴,彻底从根本上解决了冲突,化解了矛盾。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商标、著作、专利、技术合同等诸多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对象的无形性,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孔潇在工作中不断钻研业务知识,注重理清法律关系,在缩减请求损失赔偿金额弹性的情况下,提高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使之更倾向于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诉讼风险。

在受理枣庄市一起知识产权案件时,原告枣庄市金马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状告苏州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未经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生产经营的电动车及说明书、店铺广告及公司销售网站上突出使用了“小羚羊”等字样并加以宣传,对消费者公众造成混淆。同时在明知“羚羊”是原告商标的情况下,以“小羚羊”等字样作为企业的名称,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违反了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孔潇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多次前往苏州调查取证,不断和双方企业进行沟通了解,在掌握大量事实证据后,向苏州企业阐明法律,摆清事实,精心引导,使苏州企业认识到自身的侵权行为。当得知对方企业有合作意向时,孔潇又从中积极调解,经过两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最终使原、被告达成使用权的和解协议,苏州企业放弃了公司名称的使用,使“羚羊”商标及其相关的“小羚羊”公司等使用权全部划归枣庄市企业名下,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又促进了知识产权的物尽其用。

“当得知商标被侵权后,我到法院起诉,案件分配到孔法官这里,她多次带人到苏州调查取证,工作中认真严谨,公平公正,并没有因为我们是当地企业就对我们有所偏袒,通过她的积极调解,圆满地解决了案子。我们和苏州企业虽然打了官司,但双方最后并没有产生矛盾,不仅挽回了我们的经济损失,还维护了我们的企业利益和商标权的使用。”枣庄市金马自行车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彦感激地说。

“从2006年独立办理第一起案件开始,‘明辨是非,案结事了\’始终是我不懈追求的审判目标。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我始终坚信诉讼调解具有独特的价值,它是平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途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以诚心倾听诉求,以耐心阐释法理,以细心化解矛盾,以热心服务大局,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孔潇认真地说。她先后多次获得优秀公务员、先进个人、个人嘉奖等荣誉,2012—2014年连续三年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办案能手”,2013年至今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88件,调解撤诉269件,调撤率高达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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