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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被狗咬伤司法调解获赔5000元

齐鲁晚报 2016-09-02 00:00 大字

本报枣庄9月1日讯(记者张冬梅通讯员邱绍义刘辉)近期,滕州龙阳镇一名七旬老人去集市赶集时被狗咬伤,但是狗主人张某拒绝赔偿,后来,经过司法调解,老人获得了5000元赔偿。

据龙阳镇曾楼村法律顾问杨文静介绍,老人的事情已经经过派出所处理,但关于赔偿事宜却迟迟没能达成一致。原来,老人在赶集途中行至集市漫水桥附近时,被突然冲出来的狗吓了一跳,老人想闪躲,却被面目狰狞的狗扑了上来咬伤了左小腿。事后狗主人张某才知晓此事,由于咬伤严重,张某将老人送至滕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并先行垫付1500元医药费。出院后,结算剩余医疗费用时张某百般推脱,并辩称自己养的狗平日性情温顺,不会咬人,还反问老人是否有激怒狗的举动才导致此事情发生。老人否认有激怒狗的举动,但张某仍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根据事实和调查结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老人有故意激怒狗或其他过错行为。经过几番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张某答应承担剩余的4000元医疗费,并给予老人1000元作为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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