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枣庄第三批终生禁驾名单公布11人因肇事逃逸或酒驾上黑榜
本报枣庄9月7日讯(记者王开元)7日记者从枣庄市交巡警支队了解到,为推动提升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意识,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了第三批11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2015年10月29日0时,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鲁D**078的小型轿车,沿滕州市滨湖镇望庄至滕州港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东盖村路段时,在血液酒精和夜色的双重控制作用下,未及时发现躺在地上看玉米的老汉王某某,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某死亡,面包车及王某某的自行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经调查,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1.14mg/100ml,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被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此外,2015年10月19日21时,石某驾驶无户重型自卸货车沿前薛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峄城区阴平镇驻地峄康药店门前路段,遇到一辆无户两轮摩托车(在阴平广场东的南北路上,由北向南行驶)开到该路口时突然向东转弯,因躲闪不及,与刘某驾驶的这辆无户两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刘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石某存在驾驶无户重型自卸货车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被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这11名被终生禁驾人员属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两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在采访中,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工作人员表示,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主要是为了警示教育驾驶人要进一步提高交通参与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时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保证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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