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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发布禁止森林防火区用火通告 违反规定个人最高罚3000元

枣庄晚报 2015-01-13 15:36 大字

晚报讯 (记者 张琛)为保护枣庄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于日前下发了关于禁止森林防火区用火的通告。

自通告之日起至5月31日,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处20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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