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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未入住,还要交3700元电梯费、物业费 业主质疑:这收费合理吗?

枣庄晚报 2014-12-01 15:44 大字

晚报讯 (记者 焦兴田)近日,家住新城区四季菁华小区的市民黄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不入住,还交电梯费和物业费。”黄先生认为该小区物业对自己收取的费用不合理。

“我购买的是四季菁华小区夏荷园3号楼15层的房子,房子是2011年6月份拿的钥匙,但此后一直没有装修,也没有入住。因为孩子即将大学毕业,今年4月份,我才去想把房子装修一下。”对于自己的情况,黄先生介绍说,“但物业公司一下子收取了我2012年1月——2014年12月的物业费共1800元,还收取了2013年1月——2014年12月的电梯费1900元。我不能理解的是,买完房子后,我将近三年没有入住,物业费交就交吧,电梯我没有使用,怎么还要交那么多钱呢?”

对于黄先生的疑惑,记者电话采访了负责四季菁华小区物业的枣庄市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名高姓工作人员接受了采访,“黄先生房屋物业费和电梯费的收取,我们公司是按照老的《枣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取的。之前,我们公司是三星级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按照0.4元/平方米上浮30%后按0.5元/平方米收取的,电梯费从3层开始每平方米0.05元,每高一层加收0.5元,因此15层楼按0.65元收取。”

接下来,丰达物业的高姓工作人员对自己物业公司收费行为又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如果黄先生确实没有入住,经公司核实同意后,物业费可以按照80%的标准来收取。对于电梯费,虽然黄先生没有入住,但电梯还需要日常保养、年检等,但如果确实没有入住,也是可以不全收的。”

对于高姓工作人员的解释,记者电话采访了市物价局的相关人员。“今年10月1日,新修订的《枣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按新办法规定执行。新《枣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收取了物业费,电梯费就不应再收取。对于空置房屋,新《实施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70%交纳。”

对于黄先生反映的问题以及丰达物业公司的解释,记者查阅了老、新《枣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老《枣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自来水公司供水并收取二次加压费的除外)的物业项目,其设备运行电费和维护检测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和维护检测费用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按照此规定,丰达物业的电梯收费标准硬性规定一平方米多少钱、高一个楼层加多少价,而不是核算出来的,是不合规定的。

老《枣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23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自业主办理入住手续起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业主购买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的,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标准的50%缴纳。”按照此规定,丰达物业收取黄先生的物业服务费也不合规,既然黄先生2011年6月份拿的钥匙,2014年4月份入住装修,不能减免2011年半年时间的,这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该减半收取。

采访最后,丰达物业公司高姓工作人员说,记者可以把丰达物业的解释反映给黄先生,黄先生也可与其公司进行交涉,经公司同意后,可以减免一些费用。对于事情的进一步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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