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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换商品,钱少了得补、多了不退 “只补不退”算哪门子规定

枣庄晚报 2013-11-08 17:16 大字

“多收的不退少收的要补,这是店里的规定,而且这规定别的店也有。”商家在购物中附带的自行规定的“条款”让不少市民觉得没道理。近日,有市民反映,在日常消费中,经常遇到隐藏的“霸王条款”,而“只补不退”已成为目前投诉较多的问题之一,这不仅出现在食品、美发等行业,甚至还出现在医药行业。记者在市区几家大型商场采访时,多数商家表示,商品更换时只能补款而不能退多付的钱。

家住市中区东花园小区的崔先生反映,近日,他在解放路某连锁品牌服装店为侄子购买了一套童装,回家后崔先生便迫不及待地让侄子穿上,可是侄子穿上后却发现衣服小了些,随后崔先生便带着孩子来到该店要求调换一套,几遍挑选过后,孩子选择了低于原来那套服装78元的另外一套,当崔先生要求店家退还差价时,销售人员表示,如果新挑选的商品价格高于原商品的价格时,崔先生要支付高出的部分,但如果是新挑选的商品价格低于原商品的价格,那么,崔先生可以选择购买店里的其他产品,差价是不予退还的,并声称这是店里的规定。

无独有偶,市民孙先生在振兴路某药店购买了一盒7.5元的滴眼液,后来医生表示他并不适合用此种药物。随后,孙先生便来到那家药店,要求店员更换0.5元/盒的眼药水,但药店销售人员却执意要求孙先生将“余额”买成药品或生活日用品,孙先生不肯,药店销售人员以各种借口拒绝退钱给孙先生,经过一番争执,孙先生无奈地购买了一盒牙膏和一块药皂。记者在调查时发现,在购物过程中,遭遇过差价“只退不补”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有些消费者会像孙先生一样因为数额不大选择“服从”店里的“规定”。也有一些消费者认为商家这种只补不退的做法太“霸道”,商家们所谓的“行规”,虽然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不满,但对于商家的这一行为,一些市民要么自认吃亏,要么加钱选购别款商品。

对此,记者咨询了枣庄市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他表示:“日常消费中,商家往往会以某些自制的格式条款来约束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这些所谓的条款或行规往往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既然商家同意更换商品,就应该让消费者享受公平交易的权利,高出新商品的差价必须退还。商家利用差价强迫消费者‘二次消费\’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应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经营者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但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记者 张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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