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店员出售客户信息牟利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玉林晚报 2022-03-21 15:44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陈倩) 出售客户信息,从中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近日,何某、钟某、莫某及凌某被兴业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

经兴业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钟某、莫某及凌某在某通信代理店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在帮助客户开办电话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出售客户手机号及验证码信息,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中,何某获利13900元,钟某获利8866.45元,莫某及凌某分别获利8881.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钟某、莫某及凌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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