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还款 法院扣车促执行 被执行人表示积极沟通协商还款事项

玉林晚报 2022-01-17 06:33 大字

法官向被执行人彭某释明法律后果

在指定期限内,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偿还借款义务,1月13日,两名被执行人各自名下的汽车被兴业县法院执行局扣押。

借款不还,车在洗车店照样被扣

陈某是广西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10日,因公司业务需要,陈某向朋友李某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5天,并约定了利息。

李某将借款转入广西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确认收款后,陈某出具了《借条》。2020年10月28日,陈某妻子曾某出具了《承诺书》给李某,同意将夫妻共有的坐落在南宁市的一处房产作为该借款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李某为抵押权人。

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曾某以及广西某有限公司仅向李某归还了部分款项。因经济困难,李某无力向陈某、曾某及广西某有限公司主张债权,自愿将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谭某。

谭某向陈某、曾某多次追讨无果后,于2021年8月8日,将陈某、曾某、广西某有限公司诉至兴业县法院。同年8月16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还款意见,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但陈某、曾某、广西某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谭某于是向兴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曾某、广西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但陈某、曾某仍不为所动,执行干警于是依法查封了陈某名下的股权和房产。

2022年1月13日14时,兴业县法院执行局根据相应的财产线索,立即组织执行干警前往执行,发现陈某将一辆保时捷轿车停放在一洗车店内洗车,干警依法将该车扣押。车辆扣押后,被执行人陈某表示会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谭某沟通协商,处理该案。

未付购木款,木板厂老板的小车被扣

2021年4月至5月,彭某陆续向宁某赊购桉树木材。同年7月25日,彭某与宁某进行结算,尚欠宁某桉树木材货款5万元,并于当日以欠条形式出具给宁某收执。《欠条》约定了2021年7月30日前还两万元,8月10日前还清,但彭某逾期未支付货款。后经宁某多次追讨未果,便起诉至兴业县法院。

同年9月12日,经法院审理判决彭某应支付桉树木材货款5万元及利息给宁某。判决生效后,彭某仍未支付货款。2021年12月2日,宁某向兴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执行法官向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彭某仍然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22年1月13日中午,执行法官根据收到的财产线索,立即组织干警前往彭某所在木板厂,将其名下的丰田汉兰达进行扣押。(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何挺黄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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