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歧义引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法官组织庭前调解 7千多元货款 当庭结清

玉林晚报 2020-07-23 07: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梁艳 李晓梅) 由于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样,致使一方赌气拒付,一方无法收取项目余款。近日,这起因合同条款歧义产生的纠纷案经兴业县法院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广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玉林营销部收到了卢某的7573.31元货款。

货送到工做完

买主却不愿付清余款

2019年初,广西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广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玉林营销部代理向卢某售卖某品牌木地板。同年3月,该营销部与卢某签订了一份《产品订购协议》,合同约定该营销部向卢某出售某品牌地板和相关辅料,并辅助安装。考虑到实际安装地板面积和安装工作与协议可能有出入,双方约定最后货款费用按实际用量来结算。

2019年12月,该营销部依照合同约定向卢某供送货物及辅料,卢某经过检验认可并在送货单上签字。之后,因为用不了这么多,卢某与营销部协商退掉了部分商品。该营销部为卢某完成供货和安装后,经结算这两项费用为49070.68元,扣去卢某的退货款项1537.37元,以及营销部赠送3平方米的地板款1560元,卢某应向营销部支付货款45973.31元。然而,卢某仅支付了定金1万元和二期款27400元,剩余货款8573.31元却不愿付清。

合同条款歧义惹的祸

经法官调解纠纷化解

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接到该案以后,积极联系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中,卢某道出了拒绝支付余款的原因:原来,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协议》有一条款是“满30平方米赠送3平方米”,卢某认为按照条款的约定,自己买了60多平方米的地板,营销部就应该送6个平方米,扣去赠送的3平方米地板款1560元,剩余货款只需支付7013.31元。营销部对此辩解:“如果是可以累加的,应该是写每满30平方米送3平方米,我们一个客户就是送3平方米而已。”

双方因合同条款歧义争执不下,见此情形,法官耐心地与双方进行沟通,并表示根据交易习惯以及常人理解的思维,该条款确实存在有歧义。最终双方同意各退一步,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即该营销部愿意减少1000元货款并放弃利息,卢某当庭向该营销部支付了7573.31元货款。至此,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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