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受损影响店铺经营 法官耐心调解促当事人当庭赔付

玉林晚报 2020-05-08 07:09 大字

主办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

一方因店铺运货车受损影响店铺生意,另一方觉得对方索赔过高拒绝支付,这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案经兴业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后,当事人双方于4月20日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并完成了当场给付。

两车相撞

被撞方要求赔偿损失

2020年1月20日,梁某某驾驶一辆汽车在一家超市门口处倒车时,撞到了停放在后面由梁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导致两车损坏。经交管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梁某某负全责。然而,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使得梁某的受损车辆迟迟不能定损维修。

梁某经营有一家副食品商店,平时需要货车配送货物,车辆受损迟迟得不到维修影响了店铺的正常经营。眼看收入急剧锐减,梁某心急如焚,一纸诉状将梁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梁某某赔偿停运损失费及交通费19000元并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停运损失进行评估。

法官调解

肇事者赔偿停运损失

主办法官阅读案卷材料并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后,认为该案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小,双方存在调解的可能,决定质证当日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质证过程中,梁某某认为梁某的车辆只受到轻微损伤,梁某据此索要高额赔偿费不合理,其不同意承担梁某的停运损失。

质证结束后,主办法官把两人带到调解室,在沟通中说明因疫情原因梁某店铺的生意本就受到了影响,加上赖以送货增加收入的车辆又要维修,梁某的经济来源受到了一定的冲击,随后就具体的赔偿款项、数额、相关法律向当事人进行说理、分析。在主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梁某某慢慢放下了抗拒的心态,最终与梁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梁某某一次性赔偿停运损失3500元给梁某。在法官的见证下,梁某某当庭履行了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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