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明确要求,并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载入党章,深刻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供了重要遵循,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政策和抓手。近年来,兴业县坚持宽严相济,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加压发力,积极稳妥地处理扶贫领域干部违纪问题,取得政治效果、执纪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兴业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实践
(一)“四清单”明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职责边界。出台《兴业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践“四种形态”实施细则》,明确了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责任和方式,压紧压实运用“四种形态”责任。
(二)“在线考核系统”实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痕迹化管理。依托“互联网+”,探索建立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在线考核系统”,将各镇、各部门单位“两个责任”细化成具体节点任务,以月、季度、半年、年度为时间节点,实行痕迹化管理,实现在线预警、在线考核、动态监控。
(三)“建章立制”推进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化。建立“六必谈”制度,规定了落实“两个责任”制度不力、岗位职务变动、在廉政方面群众有反映、各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执行规章制度、出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等“六个谈话”的情形,明确了谈话方式、时机和内容。出台《兴业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践“四种形态”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考评制度》、“两个责任”纪实和抄告制度、“四种形态”、“月报+通报”制度,推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抓早抓小”凸显运用“四种形态”深度监督执纪。实行县委、县纪委“双重约谈”制度,坚持问题导向,让约谈后思想深受震动和警醒,行动有结果和成效。落实述责述廉制度。通过听述职述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当面纠正。开好民主生活会。被县纪委信访函询、监督的领导干部要在会上进行说明;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被执纪审查的党组织,要求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查摆剖析。抓好教育提示,坚持以案说法、以案明纪,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二、兴业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运用“四种形态”责任认识不到位。主要存在“六不”问题。一是责任不清,能推则推。个别单位错误地认为,落实“四种形态”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清。二是心存顾虑,犹豫不决。担心开展谈话提醒影响干部“升迁”。三是理解不全,该提不提。注重警示提醒,忽视教育提醒。四是有意保护,不愿提醒。一些领导干部存在保护主义思想,怕影响干部情绪、积极性。五是自身不正,规避风险。个别领导干部自身不正,试图进行错误引导,转移视线。六是领会不透,把握不准。有的单位运用没有做到不遗漏、全覆盖。
(二)运用“四种形态”工作机制不完善。党委的组织、宣传等部门、司法机关在落实“四种形态”的专属职能未得到发挥。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合力。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对于第一种形态的考核缺乏相应的规定。
(三)运用“四种形态”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不全面。落实“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运用“四种形态”没有贯穿到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
(四)把握“四种形态”之间的转换不精准。目前没有“四种形态”转化具体的制度规范,对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变普遍存有困惑,“四转三”“三转二”尤其为难。
三、进一步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一)压实工作责任,促进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地生根。一是各级党委要落实主体责任,促进“一岗双责”落实,全面了解掌握研判信访、案管等部门数据,摸清实情,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切入点。二是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转变执纪思维,抓早抓小,挺纪在前。三是健全责任机制,建立“四种形态”责任落实清单,明晰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职责和任务。
(二)建立完善机制,形成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良好态势。一是建立和完善执纪审查考核办法,加大“抓早抓小”内容的考核权重,为实现纪在法前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建立“纪律处分+组织处理”配套使用制度机制,强化纪委与党委宣传、组织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征求组织意见,出台指导性意见,保持组织处理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三是建立严格执纪与严格执法有效衔接机制,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信息沟通、反腐败协调机制。
(三)创新方式方法,提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成效。一要改变纪检队伍的惯性思维,强化从注重惩治极少数到注重管住大多数方向转变。二要加强纪检干部运用“四种形态”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学习培训,增强在各形态运用上的审核把关能力。三要主动向“四种形态”看齐转变,纪检干部要严格对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要求,以纪律为尺子,使“四种形态”有机融入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之中。
(四)精准把握形态转化,保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发力。从法规层面严格规范“四种形态”的转化程序和办法,明确各形态具体适用情形、政策界线和实施转化的量化标准,严防自由裁量、误判误解误处等现象。重点要理清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转化的政策杠线,对从轻、减轻情节的操作,只有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范畴以内的才能使用;同时需把准法律杠线,“四转三”应有法律法规从轻减轻情节的,才能转化。
(作者系中共兴业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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