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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无证毒驾撞死人 妻子被判共同担责

玉林晚报 2016-12-01 00:00 大字

吸毒、无证驾驶、连环碰撞、事故逃逸、致一人死亡……最近,在玉州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就上演了这样的情节,而且是丈夫驾驶妻子名下的小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结果,妻子因交车给无驾驶资格的丈夫驾驶,存在过错,被判和丈夫一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丈夫开妻子名下的小车 吸毒后无证驾驶撞死人

兴业县的杨某(女)与钟某系夫妻,杨某有一辆登记于她名下的小车,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年9月日,钟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吸食毒品氯胺酮后驾驶妻子的小车由玉林市区方向沿省道线往卖酒镇方向行驶,途中,其车先与卢某秋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再分别与谭某驾驶的电动车及梁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钟某驾车往卖酒镇方向逃逸,但于当日被查获。卢某秋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治疗无效,于年月1日死亡。

年月日,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认定,钟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卢某秋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家属索赔万余元 妻子认为肇事是丈夫,她不担责

事发后,钟某支付了元给卢某秋家人。今年3月,卢某秋的家人将钟某夫妇及杨某小车投保的财保公司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万余元。

在庭审中,妻子杨某提出,事故由丈夫无证驾驶造成的,责任全部由丈夫承担,她不承担责任。而且他们已经积极赔偿了受害者家属。

保险公司则认为,肇事钟某无证驾驶、毒驾、逃逸,这三种行为都是属于保险免赔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卢某秋家属与财保公司就交强险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赔偿款元给卢某秋家属。

交车给无驾驶资格的丈夫驾驶 妻子存在过错被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年8月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法院认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卢某秋家属的经济损失合计.元。

日前,玉州区法院作出判决,钟某、杨某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元给卢某秋家属。

法院的理由是,发生事故时被告钟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吸食毒品氯胺酮驾驶机动车且事故发生后逃逸,依法采纳交警部门作出的钟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

此外,由于卢某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亲属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损害,根据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责任以及受害人生活地区的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原告请求赔偿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

由于原告与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达成协议由财保公司赔偿元,所以,财保公司在本案中不再用承担民事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元(.+-)由钟某承担,扣除已经支付的元后还应赔偿.元。

由于发生事故时钟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涉案小型轿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财保公司在实际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被告钟某)主张追偿权。

由于杨某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丈夫钟某驾驶,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过错,因此对本案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杨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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