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10年债权落空
一笔10多年前的饲料欠款,因债主的疏忽大意而超过了诉讼时效,10多年的等待就这样落空,这对兴业县的黄某来说打击够大的了。
因养殖需要饲料,该县的赖某在养殖期间经常从黄某处赊购饲料。截至2004年1月10日,经黄某与赖某结算,赖某共欠黄某饲料货款2980元,双方约定此款在3个月内归还,逾期按日利率15‰支付利息。赖某在《欠款》上签名确认。然而,还款期限过后,赖某分文未付。黄某只好起诉至兴业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饲料款2980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赖某辩称该笔欠款超过10年,已过诉讼时效。对此,原告黄某未能提供还款期限过后有法定的时效中断情形的相应证据。
近日,兴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赖某欠原告黄某的饲料款2980元,有被告在《欠条》上的亲笔签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故被告应当归还原告的饲料款2980元。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案原、被告约定有还款期限即2004年4月10日前还款,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即原告应在2006年4月10日前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而在此期限前,原告一直未行使此权利。此期间过后至诉讼前,原告未提供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相应证据,即本案不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对被告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对那些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去追讨;对那些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可采取积极措施催收,如要求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根据债务人签字确认的催款通知书继续主张债权,使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重新得到法律保护和法院支持。
(摘自《玉林晚报》陈凤秀梁拔南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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