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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何种情况须担责?

玉林晚报 2015-08-31 19:36 大字

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影响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带来经济负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还会导致家庭破裂。一般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成为被告,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内予以赔偿,那么作为车主,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兴业法院以案说法,简述了车主担责的几种常见情形——

借车给无证驾驶员,车主脱不了干系

去年,陈某无证驾驶石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由兴业县沙塘镇往山心镇行驶,行至沙塘粮所路段,遇同方向行驶在前方的叶某骑自行车从公路右侧拐过公路左侧,此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叶某的经济损失合计9419.92元。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兴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叶某因交通事故致伤,依法有权请求侵权责任方赔偿。石某明知陈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出借车辆给被告陈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陈某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石某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358.49元给原告叶某。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本案中,石某作为车主,应当知道陈某未取得驾驶执照而将车辆出借,因此,法院认定石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驾驶员闯祸,雇主也得赔钱

去年1月8日,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业县蒲塘镇往山心镇方向行驶,至县道417线左转过程中,与由山心往龙平方向行驶的莫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主要责任,莫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查明,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董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黄某系董某雇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黄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

兴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赔偿原告因这起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但因黄某系被告董某雇佣的司机,且事故发生时黄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故对应由黄某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雇主董某承担。而董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投保有交强险,对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赔偿,如有不足部分再由其他当事人按过错程度分担。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2339.40元给原告莫某;被告董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5984.55元给原告莫某。

法官释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雇主之所以要对雇员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从事运输这种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致人损害的风险,而这种侵权行为之所以会发生显然是雇主希望从其雇员的活动中获取利益,设定雇主要对雇员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刺激雇主在选任雇员时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有效预防侵权损害的发生。

挂靠车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均担责

去年,韦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由贵港往山心街方向行驶,在下坡过程中,车辆失控驶向国道324线,与沿该线由贵港往玉林方向正常行驶的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乘本案原告曾某)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当场死亡、曾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曾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查明,韦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为韦某挂靠在该公司的车辆,韦某系该车的实际车主。兴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韦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4654.81元给原告曾某。

法官释法:根据《解释》第三条:“以挂靠行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作为可对挂靠车辆的运行进行控制、支配并获取运输利润的被挂靠人符合共同侵权特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被套牌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等情形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无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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