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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吸毒后驾车致1人死亡

玉林日报 2014-04-17 01:05 大字

本报兴业讯兴业县一男子因吸食毒品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近日被兴业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梁某业与朋友在兴业县某KTV吸食毒品后,于2013年11月16日13时许,驾驶一辆本田小轿车搭载黎某等4人沿国道324线由贵港往玉林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兴业县石南镇东山路口时,碰撞到同方向行驶的由梁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梁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由梁某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梁某业能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梁某业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陈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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