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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法院执行法官上门送款

玉林日报 2014-02-20 03:2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叶万松通讯员陈寿强)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驱车10多公里到兴业县石南镇泉村,将6000元执行款送到了生活困难、行动不便的79岁高龄申请人覃某芳的手中,这已是该院执行法官第三次上门为覃某芳送上执行款。

申请人覃某芳与被执行人周某华于2011年5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并诉至法院。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义务人周某华赔偿权利人覃某芳各项经济损失22399元。周某华在判决生效后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覃某

芳于2012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某华长期外出打工,既要赡养老人,又要抚养小孩,经济也不宽裕,在分两次分别拿出3000元和2000元的执行款后,表示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了,后来干脆躲避执行。

2013年12月,兴业法院考虑到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将此案列入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中。执行法官利用凌晨4时许被执行人在家的时机,到周某华家中将其抓获并宣布对其拘留后,反复做其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在法官的耐心说服下,周某华对造成申请人一家陷入困境充满了愧疚,立即将6000元交给执行法官,并表示剩下的钱会尽快分期还清。

考虑到申请人79岁高龄、行动不便且住所地较远,兴业县人民法院执行庭陈寿强庭长驱车去到覃某芳家中,将这6000元执行款送到了覃某芳手上,并叮嘱她安心养病,并承诺一定会加大执行力度帮助她早日执行回所有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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