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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工程却得不了钱

玉林日报 2014-02-21 01:28 大字

都说做工程能赚钱,然而兴业县的董某却是做了工程闹了心。按董某的话说:钱没有赚到,还输了官司。

签下了一个转包工程

话说2010年6月14日,董某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由黄某将其利用一输变电工程公司名义中标一水利电业公司的玉林市35KV铁联至石葵线路工程包给董某组织施工建设,工程价款为388000元。合同签订后,董某领取有关电力线路器材,并招募有关技术人员和工人共40多人,对工程进行了施工,此外,除按协议完成玉林市35KV铁联至石葵线路工程设计图纸载明的工程外,在施工过程中,董某又根据黄某等新送达的《工程变更联系单01号》至《工程变更联系单13号》共13份文件要求,额外完成了增加的工程量,合计增加的工程量造价为325404.74元。

2011年1月底,工程完工,同年10月经验收通过并使用。然而,自从董某开始施工并完工验收,黄某却只支付419600元给董某,尚欠308804.74元未付,除了按约留下质量保证金35670.24元,尚欠工程款273134元。董某多次追讨,黄某等均以种种借口拒付。

无奈之下,董某将黄某、输变电工程公司和水利电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73134元。

工程款要不回来了

把黄某等告上法庭后,董某以为这回工程款就回来了。然而出乎董某所料,不久法院判决,董某主张其额外完成了增加的工程量,因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他另外要求支付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外的工程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董某很是困惑。然而法院认为,输变电工程公司未经水利电业公司同意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黄某,黄某再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董某,因此,原告董某与被告黄某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鉴于原告董某已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建设,且该工程现已使用,工程约定价款为388000元,故原告实际得到工程款419600元并无不妥。原告主张其额外完成了增加的工程量,但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另外要求支付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外的工程款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因被告水利电业公司与本案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且被告水利电业公司不知道被告输变电工

程公司将工程转包他人,不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

法官评析:

无相应证据,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告董某与被告黄某,债权人是董某,债务人黄某,被告输变电工程公司、水利电业公司均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董某只能向被告黄某主张工程款。被告黄某和被告输变电工程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依照其之间的约定另行解决。水利电业公司不知被告输变电工程公司将承包工程交黄某完成,也不知黄某转包给董某,因此不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由于原告确实已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得到了419600元的工程款。现该工程已投入使用。合同已实际履行。故原告董某得到工程款419600元并无不妥。原告主张其额外完成了增加的工程量,但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依法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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