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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玉林日报 2013-11-13 02:05 大字

本报兴业讯“感谢检察官叔叔,给我人生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珍惜这次机会,好好改过,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11月5日,在兴业县检察院公诉科办公室,当检察官向盗窃案嫌疑人覃某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书后,覃某流下了激动的泪水。这是自新刑诉法修改实施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已满16周岁的覃某和同村的莫某(12岁)、莫某某(11岁)骑自行车到其舅舅家玩,发现舅舅隔壁家没有人,遂爬墙潜入室内偷窃,因在房间里没有发现现金,就将存放在房间的稻谷搬走了3袋,在运送回家的路上被覃某母亲发现,覃某这才知道自己罪责难逃,主动交代了偷窃稻谷的事实经过。经受害人报案后,覃某于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拘留,8月30日,经兴业检察院批准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兴业检察院公诉科受理此案后启动了未成年人办案工作特别程序,办案检察官相继走访了覃某的家庭、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覃某的成长经历、日常表现、监护条件等情况,了解到覃某有悔罪表现,且情节轻微,犯罪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其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其情况符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在征询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公安机关意见,各方均表示无异议后,遂决定对覃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其送入广西首家未成年人教育矫正中心,进行为时6个月教育矫正。该院将根据覃某在考察期内的相关表现再行决定是否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该案是兴业县检察院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例,此案的办理是兴业检察院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体现。

(黄静徐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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