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法院:沉积七年的交通事故案执结
本报兴业讯近日,申请执行人袁小明从兴业县人民法院财务人员的手中接过8688元的执行款,一起沉积长达7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引发的矛盾纠纷就此得到妥善解决
事情回到2006年2月2日21时50分左右,黄小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乘袁小明、黄小亮、黄小杏沿旧石大线由石南镇往城隍镇方向行驶,行到旧石大线葵阳水利电业公司路段,在与对向行驶的由被执行人莫小黑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车主莫小黑)会车时,两车在道路中间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袁小明伤势较重,其左股骨髁间开放性粉碎骨折需要进行住院治疗。事故经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黄小明与莫小黑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莫小黑赔偿袁小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6749.33元。
判决生效后,莫小黑没有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袁小明申请,法院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莫小黑支付了1909.12元,然后就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直至2013年3月20日,执行法官查到被执行人莫小黑在广东打工有收入,执行法官立即经过法定程序将莫小黑应付本金及利息共计8868元强制执行。因此,一起沉积长达7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引发的矛盾纠纷就此得到妥善解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陆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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