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鱼偷出个“抢劫罪”
本报讯(记者叶万松通讯员孔庆龙)9月18日,杨邦某、杨小某到兴业县某镇水库偷鱼,被水库的管理员杨某发现,杨某因上前制止,而被偷鱼者杨邦某、杨小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日前,杨邦某、杨小某被兴业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
事发当天下午,杨邦某、杨小某等5人一起去某集市玩,14时许,不知谁提议去邻近的水库钓鱼,得到大家的响应。于是5人就在圩上买了些鱼钩、鱼线、鱼料,分骑两部摩托车一起到水库,就地找些竹竿做鱼竿,找到一个水库靠山边的地方下钓。
钓了一会,被水库管理员杨某发现,杨某上来制止:“我是水库承包管理人员,这个水库我已承包了,你们不能在这里钓鱼,你们的行为就是偷鱼”。于是杨某把钓鱼的工具扔进水里,并想抓这5名偷鱼者,但是这5名偷鱼者和管理人杨某争吵起来,杨邦某、杨小某还上前殴打管理人员杨某,致使杨某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达到轻微伤的标准。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杨邦某、杨小某在盗窃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殴打上前制止的杨某,并造成杨某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05]8号第五条第(3)款: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涉嫌转化型的抢劫罪,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予以批准逮捕。
而另外的3名偷鱼者没有参与殴打杨某,他们实际上也没有偷到鱼,并且3名都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求特征,也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犯罪主体要求,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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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兴业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