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车照购买买主中介双入狱
本报兴业讯谭某明知摩托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然介绍梁某低价购买赃车。案发后,梁某与谭某双双落网。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梁某、谭某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7月中旬某天下午,梁某为贪图便宜,打电话给谭某要求帮助其购买1辆便宜的摩托车,谭某答应后于同年11月的某日下午,在明知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谭某仍介绍梁某以1300元的价格向陶某某购买了一辆抢劫而得的价值6714元的摩托车。梁某归案后,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谭某。
法院认为,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他人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梁某归案后能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谭某,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梁某、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缴纳罚金保证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梁某、谭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庞宏湛谭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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