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秒过路口抢秒过路口夺走三人命夺走三人命
常言道:“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但被告人邹某超却把这一简单的交通守则抛之脑后,抢秒通过红绿灯交叉路口,结果造成3死1伤的交通事故。近日,玉州区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邹某超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11年11月19日10时15分,被告人邹某超驾驶装载石头的中型自卸货车(核载4.99吨,实载32.07吨)沿玉石公路由兴业县方向往玉林市区方向行驶。快到仁东镇红绿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被告人邹某超看见前方路口绿色信号灯还有倒数几秒,赶紧踩大油门往路口冲去。接近路口时,黄色信号灯闪烁,这时,同向隔离车道的车辆在停车线前慢慢停靠,而被告人邹某超却不理会,加大马力继续往前冲去。在将要驶出路口时,前方的红灯亮起,在路口执勤的协警看见被告人邹某超毫无停车的迹象,急忙举旗示意,但加大油门的车辆仍快速驶离路口,而同时,横向道路的车辆开始通行。在交叉路口的中心位置,被告人邹某超与其行驶方向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的一辆摩托车相遇,被告人邹某超慌忙刹车并往左打方向盘,惊险地避让开摩托车,没有发生碰撞。不料,严重超载的货车失控向右侧侧翻,在侧翻过程中,货车的车厢刮到跟随在摩托车后面由甘某红驾驶的电动车,并把甘某红和电动车上的两个小孩及电动车压在车厢下。同时,货车货厢内装载的石头散落,碰到由货车行驶方向左侧仁东圩驶出左转弯往玉林市区方向行驶梁某梅驾驶的电动车,造成甘某红和两个小孩当场死亡、梁某梅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看到血淋淋的现场,肇事司机邹某超惊呆了,后悔不堪,主动来到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如实交代整个交通事故的经过。
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超驾驶车辆在红绿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未停车,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邹某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甘某红驾驶电动车通过路口未下车推行,有一定的过错,但不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甘某红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检验,被告人邹某超驾驶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制动系统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邹某超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在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全额进行赔偿的情况下,被告人邹某超还是积极筹钱5.8万元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及本案具体情况,遂作出前述判决。(唐伟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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