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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借贷款 难逃清偿责任

玉林日报 2012-01-06 06:23 大字

本报兴业讯最近,兴业县人民法院小平山法庭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冯某清还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万元及利息。

2006年10月28日,为解决朋友莫某经商资金不足困难,冯某以木工加工缺资金为由,用集体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一个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万元给朋友莫某。逾期不能清偿后,冯某又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延期还款,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书,并先后4次向某农村信用联社付利息5372.64元。冯某的朋友莫某2008年10月间因病死亡。冯某因此以该款其不得使用为由,拒绝偿还。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冯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冯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借款申请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延期还款申请书、延期还款协议书中都签了名盖了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同时,被告冯某在逾期后付过4次利息共5372.64元,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冯某偿还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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