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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行政复议案件实现调解率100%

玉林日报 2011-10-12 06:57 大字

本报兴业讯兴业县不断创新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中,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调解解决行政复议案件的法理精神,努力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复议案件,使纠纷得到迅速解决,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力地维护了地方社会和谐稳定。今年上半年,兴业县人民政府所受理的4件行政复议案全部实现调解。

2011年6月,玉林市某公司申请的行政复议,认为兴业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公司违法用地处罚过重,申请复议要求减少处罚金额。县法制办接到复议申请后召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座谈进行调解。在座谈会上,兴业县国土资源部门说明了对该公司作出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度,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罚30元以下的规定,作出的中下幅度的罚款,并不属过重处罚,如果再减轻处罚,就属于处罚畸轻,违背了自由裁量权的适度原则;并列举其他县(市、区)曾有过处罚畸轻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案例。随后,申请人自动撤回了复议申请书,并及时缴交了罚款。

兴业县十分注重行政复议案的调解工作。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兴业县法制部门提出了对当事人的调解越早越好的工作思路。一接到申请,县法制办领导就迅速组织人员对申请书等内容进行审查,并马上向被申请人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在基本掌握了双方的有关情况后,立即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调解工作。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及时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在县人民政府还未发出《受理通知》书前就依法依规、互谅互让达成双方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撤回申请书,不需要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的调解结果,这样不但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而且减少了诉讼发生,突出了“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达到了行政复议工作所追求“案结事了”的目的。(庞宏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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