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宣判 买卖自己的银行卡获刑8个月
本报讯(通讯员 肖剑阳)12月17日,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使用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0年3月初,封某某明知他人进行网络诈骗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U盾和绑定了该银行卡的手机卡一起出售给他人,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人提供支付结算。封某某该银行账户先后收到了庄某等7人转入的涉案金额288万元。公安机关对庄某等7人被诈骗立案侦查。
法院一审认为,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已单独入罪
为更准确有效打击各种网络犯罪的技术支持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秩序良性发展,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增强法治意识,了解网络使用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导致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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