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20年! 以莫某春、莫某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判了

玉林晚报 2020-12-17 07:01 大字

庭审现场

2020年12月14日下午,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莫某春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对集团首要分子莫某春以寻衅滋事罪、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二千元。对其余6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九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莫某春、莫某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3年以来,在博白县宁潭镇一带,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违法犯罪,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春、莫某源、莫某桦、莫某1、莫某石、莫某华、莫某兴为了祥源公司、宇源房地产公司的利益或其他利益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同时,该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犯罪集团中,莫某春、莫某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莫某桦、莫某石、莫某华、莫某1、莫某兴在莫某春、莫某源组织、领导下积极参与并实施寻衅滋事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该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容县人民法院 整理:蒋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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