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受审 最高获刑二十年 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玉林日报 2020-12-18 07:14 大字

实时视频远程庭审现场。

本报容县讯 12月14日,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莫某春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对集团首要分子莫某春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2000元。对其余6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9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莫某春、莫某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3年以来,在博白县宁潭镇一带,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违法犯罪,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春、莫某源、莫某桦、莫某、莫某石、莫某华、莫某兴为了祥源公司、宇源房地产公司的利益或其他利益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同时,该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应从严惩处。在犯罪集团中,莫某春、莫某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莫某桦、莫某石、莫某华、莫某、莫某兴在莫某春、莫某源组织、领导下积极参与并实施寻衅滋事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该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营造了依法严厉打击黑恶犯罪势力的氛围,充分彰显了容县人民法院对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信心。(肖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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