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扫黑除恶””””重拳出击重拳出击,,1414人被集中宣判人被集中宣判

玉林晚报 2018-07-02 09:33 大字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委政法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涉恶刑事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活动。当天,玉州区人民法院、容县人民法院、福绵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曾某山等人犯寻衅滋事罪案、扈某升等人犯寻衅滋事罪案、黄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案进行公开宣判,14名涉案人获刑。

玉州区法院宣判现场:

多次阻挠施工,3男1女获刑

恐吓、拉横幅、损坏财物……因一己之利产生个人情绪,多次到工地阻挠施工,恶意寻衅滋事,他们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6月29日上午,玉州区法院在第一审判厅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曾某山、庞某福、卢某华(女)、曾某福4人寻衅滋事一案。

被告人曾某山、庞某福、卢某华、曾某福4人均是竹美社区某队的村民。玉州区大南路某医院工地原是竹美社区某队的土地,已被征收,但曾某山等4人因一己之利产生个人情绪,在2017年6月至7月间多次到上述工地恐吓施工人员、拉横幅、损坏财物,用各种方式阻挠工地施工,造成施工方财产损失,影响施工进展。

其中,同伙人邓某(另案处理)用铲车推倒工地门柱,情节严重,被民警逮捕,曾某山等人以此为由到环南派出所门口起哄闹事。在民警抓捕过程中,曾某福将民警停在门口的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前挡防爆膜和发动机前盖打烂,不断恶意寻衅滋事,造成物损人伤。

同年7月14日,曾某山等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山、庞某福、曾某福、卢某华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以辱骂、恐吓他人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方式,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山有期徒刑2年8个月;判处被告人庞某福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曾某福有期徒刑2年;判处被告人卢某华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记者陈梅劳文静通讯员李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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