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家具厂强搬家具藏匿 7人被判刑

玉林晚报 2018-07-02 09:33 大字

6月29日上午10时,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扈某升、潘某某、陆某、扈某标、扈某权、李某某、黄某某7人寻衅滋事一案。这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容县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害人梁某某租赁容县容州镇大明村某某队的一块坡地,并在坡地上投资建成容县某某木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又称“唐某家具厂”)。梁某某租赁该坡地因租金问题,与被告人扈某升有经济纠纷。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扈某升以梁某某拖欠租金为由,纠集被告人潘某某、陆某等人通过驱逐家具厂员工、替换办公室门锁、安排人员看守等方式强行霸占该家具厂。索取租金无果后,扈某升、潘某某纠集陆某、扈某标、扈某权等人形成恶势力组织,在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制止的情况下,仍多次将家具厂价值共计361844元的成品、半成品家具等强行搬走藏匿。

此外,被告人陆某等人还参与另外一起案件。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陆某因建筑工程问题,对被害人周某某不满,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到周某某家路边,由黄某某驾车接应,陆某、李某某分别使用铁锤、铁管对周某某家大门进行打砸,造成周某某家大门损坏,损毁价值3300元。

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扈某升、陆某、扈某标、扈某权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被告人陆某、李某某、黄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扈某升有期徒刑4年3个月,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被告人扈某标有期徒刑1年1个月,判处被告人扈某权有期徒刑1年1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

(记者陈梅通讯员肖剑阳梁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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