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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小伙用美容卡伪造银行卡 在容县疯狂盗刷近10万元

玉林日报 2017-09-21 09:35 大字

因工作辛苦,收入低等原因,为开辟敛财途径,5名平均年龄27岁,学历仅初、高中的小伙子用美容卡到ATM机取款,致多名储户银行卡的钱离奇“失踪”。近日,容县人民法院以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黄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易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梁某乙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蔡某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那么该犯罪团伙是如何进行伪造银行卡并盗取卡内资金的?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易某、蔡某、梁某乙通过推算并输入某银行部分银行卡的卡号和简单密码进行测试,获取银行卡的卡号、密码和余额等信息,由梁某甲将收集到的卡号信息写入磁条,并制作成42张伪造的银行卡(卡上有某美容会所的标识)。梁某甲将伪造好的42张银行卡交给黄某,由黄某到容县某行ATM柜员机进行取款,取款91800元现金后,黄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该42张银行卡中可读取信息卡有40张,经核对与银行相应的客户银行卡登记信息一致。

庭审过程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易某、梁某乙均对其伪造金融票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被告人蔡某供述称其并未提供过银行卡信息给梁某甲供其伪造银行卡,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过法庭调查、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后庭审结束。

以案释法

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易某、蔡某、梁某乙伪造金融票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承办案件的法官认为,此案中最值得反思的是那些简简单单的譬如“000000”“666666”的密码,正是因为这些简单的密码设置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为减少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储户应当尽量做到以下几点:1、及时更改密码。保管好自己银行卡的同时,及时修改银行卡原始密码,在设置密码时不能设置太过简单,应增强密码的难度和复杂性。2、提升银行卡安全等级。最好开通银行卡余额变动提醒功能,第一时间掌握银行卡余额变动信息,以保护个人财产不受损失。3、储户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应立即向银行反映,并向警方报案,此举目的在于证明卡主和银行卡均不在盗刷现场,证明银行卡被他人伪造并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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