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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撞死人拒赔偿 共有房屋被法院查封

玉林日报 2017-08-03 11:45 大字

本报容县讯 7月25日,在申请执行人刘某等人与被执行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某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及时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2016年9月2日,杨某驾车在省道上撞到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张某,造成张某现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经容县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需赔付378061.32元(除去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了解到案件相关情况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高度重视,一方面积极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促成其积极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及时主动奔走查询被执行名义的财产,及时维护申请人的权益。经过努力,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北流市共有一处房地产。执行法官当机立断,马不停蹄赶往房地产所在地北流市。一开始,作为案外人的共有人非常不理解法院为何要查封他的房地产。在执行法官与其耐心释法之后,其终于同意并配合法院的工作。最终,法院得以顺利查封被执行人杨某与他人共有房地产的其所占份额。

容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陈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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