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农民的“奶酪”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新闻发布会——涉案26件共69人,涉案金额高达216万多元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等农村基层组织实现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务的主体,与广大农民群体有着最直接、广泛的联系,然而,农村“两委”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侵吞、挪用涉农惠民资金或收受好处费等贪污贿赂职务犯罪逐渐凸显,这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也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7月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两起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4年以来,玉林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6件共69人,涉案金额高达216万多元。
贪污、受贿罪占比最大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彭嘉崎在会上介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较集中,多为村委人员,即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副主任等,上述案件中犯罪主体为村委人员的就有57人,占全部人数的83%。而且手段较为单一,一般为村委人员利用协助政府办理相关事务的便利,假报冒领、虚报材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或者收取村民的好处费。
村官职务犯罪多为贪污罪、受贿罪,其中贪污案件11件,占42%,受贿案件14件,占54%,挪用公款案件1件。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占到了所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96%。
犯罪领域比较集中
记者了解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低保、危房改造、库区移民补助、征地补偿、村级工程等领域。
2014年以来,玉林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农村低保14件,涉及危房改造项目9件,涉及农村改厕项目3件,涉及库区移民补助5件,涉及硬化村道资金、高速公路征地等3件。其中,涉及农村低保、危房改造项目的案件占总数的88%。
典型案件:容县黎村镇荣丰村村支书朱某某伙同村委会主任梁某某、村委会副主任韩某某、林某某及村文书等人,于2010年至2015年间,在协助政府办理荣丰村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商量后分17次收受22户危房改造农户送给的好处费共计7万多元,4人每次收受好处费后均与其他同案人进行平均分赃,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共同犯罪居多,窝案串案严重
村官职务犯罪逐渐由个案向共同犯罪、窝案、串案发展,存在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共同参与实施犯罪的情况,甚至有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职能监管人员、村民共同作案。据统计,上述案件中属共同犯罪的有14件,占案件总数的54%。
典型案件:陆川县清湖镇永平村村支书谢某某伙同副支书巫某某、江某某、妇女主任林某某、计生专干温某某共5名村干部,在2010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办理农村低保工作中,每年共同商定截留低保指标套取低保补贴款,除部分用于上缴社会抚养费外,其余均由村干部个人占有使用等,集体贪污低保款。5人参与贪污犯罪的数额为12万多元至23万多元不等,5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村务公开不透明等原因致犯罪
为何该类案件高发、频发?从玉林市两级法院近三年来所审理的案件,可窥探一些原因。
彭嘉崎介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要原因为,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涉案人员的平均年龄在55岁以上,95%的涉案人员为高中以下文化;二是村务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的现象普遍存在,村民理财小组形同虚设。另外,上级部门监管不到位,也是造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一些村干部冒充受补贴村民签字,领取补贴款,乡镇、县市级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相关的核实、审查职责,导致国家专项资金流失,补贴款未能发放到农民手中。
“玉林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行打击处理与教育矫治相结合。此外,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加强法制教育。”彭嘉崎表示,玉林市两级法院将一如继往,继续保持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依法惩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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