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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离婚官司,又打财产纠纷官司 前夫提出分商铺 前妻称要分其他财产 法官提醒,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最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解决

玉林晚报 2017-06-22 10:17 大字
打了离婚官司不久,前夫、前妻再次对簿公堂——因为前妻经营的一服装商铺,前夫要求分割商铺的共同财产和经营权。最近,玉州区法院审判了这个案子,结果是,前妻不仅得到商铺的经营权,还分割得了一辆汽车,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因一间商铺前夫与前妻对簿公堂

玉林的阿哲(化名)和阿珍(化名)均是刚过不惑之年,两人是在2007年按农村婚俗举办婚宴后同居生活,3年后登记结婚。去年8月,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阿珍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于去年10月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了婚,本该是两个人各过各的生活,可是因一间商铺,阿哲和阿珍再次对簿公堂。

阿哲认为,他与阿珍虽然离了婚,但另有其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完——目前由阿珍经营的位于玉林城区某市场的一间铺面,该铺面是两人共同投资,年纯利润收入8万元。

就分割商铺的共同财产和经营权问题,阿哲与阿珍多次协商未果,为此,阿哲向玉州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前妻称商铺是租赁的还提出分割其他财产

案子开庭时,阿珍到庭参加诉讼。对前夫所说铺面是共同财产及每年纯利润收入8万元,阿珍称,这都不是事实,该铺面是租赁的,她只有使用权。

既然阿哲说到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完,阿珍也提出,阿哲处还有林权、一辆汽车及股票没有分割,她也要求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阿哲、阿珍都提到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完,那么,确定双方未分割的财产范围成了关键。

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尚有3处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一是阿哲所说的位于玉林某市场、目前由阿珍经营服装的商铺;其二是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确认阿哲在容县杨梅镇某村拥有21.75亩的林权,种植的主要树种为松杂木;再者是汽车一辆,目前该车由阿哲管理使用。

法院判决商铺、汽车归前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阿哲与阿珍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如下分割——

铺面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租赁,但主要由阿珍经营管理,应由阿珍继续经营管理为宜,阿珍给予阿哲相应的补偿。

阿哲诉称经营该铺面年纯利润为8万元,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对于阿哲在容县杨梅镇某村拥有21.75亩的林权,因林权的专属性,林权只能由阿哲所有,由阿哲给予阿珍相应的补偿,与上述阿珍应给予阿哲的补偿两相相抵;

对于讼争的一辆汽车,阿哲在庭审中表示愿意归阿珍所有。

阿珍称阿哲还有股票未分割,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作出了判决,商铺由阿珍经营管理,所得收益归阿珍;阿哲拥有的林权归阿哲所有;汽车归阿珍所有。

办案法官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夫妻离婚不仅包括夫妻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解除,还包括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妥善处理,对于上述问题,原则上应于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解决。

在离婚后重新提起财产分割的场合,双方往往积怨较深,难免出现借助诉讼报复、发泄心中怨恨的主观心理动机,对此,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

分析,准确认定双方未分割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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