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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价值46万余元卷烟

玉林晚报 2016-11-24 00:00 大字

两名受雇帮助他人运输卷烟的货车司机获刑4年。

2015年4月12日晚,裴某某(合浦人)、郭某某(北海人)在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受他人委托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装载卷烟从北海运往广州。次日凌晨,裴某某、郭某某驾车途经岑兴高速公路容县服务区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当场在两人驾驶的车内扣押一大批卷烟。经核价,上述卷烟价值共计468230元。

该案经两审,市中院认为,裴某某、郭某某非法运输卷烟价值46823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鉴于裴某某、郭某某属犯罪未遂、从犯等情节,决定对裴某某、郭某某予以减轻处罚。目前,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即裴某某、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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