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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诈骗43万

玉林晚报 2015-08-21 20:07 大字

容县一女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8年10个月刑罚及8万元罚金,涉案的诈骗金额达43.2万元。女子称自己家境普通,对方知情,不可能仍借出这笔巨款,上诉极力否认。诈骗还是被讹?近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女子未能翻案,维持原判。

2012年12月,容县女子梁某通过朋友介绍,与阿尚(化名)相识,两人一见如故,相谈甚欢。两个月后,梁某似乎被“厄运”缠住,一会要帮弟弟还高利贷,一会要帮父母治病,甚至连女婿也意外出了车祸,梁某找到阿尚,陆陆续续从阿尚那借得43.2万元现金。一段时间后,阿尚感觉被骗,向梁某追讨借款未果,将她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阿尚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且其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梁某8年10个月牢刑,并处罚金8万元。并责令其退赔阿尚经济损失43.2万元。

8年余牢刑加巨额罚、退款,梁某当然不服。她上诉辩称,自己只是某中学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家境普通,对方明知道自己的情况,不可能相信她有偿还几十万元的能力,因此,对方也不可能将那么多钱借给自己。梁某认为,原判认定自己诈骗,属于认定错误。

一边言之凿凿,一边极力否认。二审期间法院审查发现,原来梁某有买“***”赌博的陋习,2013年2月至5月间,她对阿尚隐瞒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事实,虚构“帮弟弟偿还高利贷”、“父母治病”以及“女婿出车祸”等事件,向阿尚借款43.2万元用于“***”赌博。

审理期间,阿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条,系其得知受骗后向梁某追款时,梁某出具给其收持的,借条上的金额与梁某的诈骗数额一致,相互印证。梁某女婿也称,其并未有因车祸等原因向梁某要钱的事实。二审期间,梁某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结合梁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梁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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