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钱的“法庭”
最近,容县杨梅镇红石村的彭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至省道211线101KM+800M时,碰撞到同方向在其前面由李某青驾驶的电动车,造成两车损坏,李某青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和李某青家属拿着交通事故认定书请求容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这起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最后以甲方彭某自愿一次性终结赔偿乙方李某青家属各项损失218061.2元而划上圆满的句号。这是容县创新人民调解模式,使全县一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一个典型例子。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被群众誉为不收钱的“法庭”。
近年来,容县经济发展迅速,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加,机动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也逐渐增多。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成为调解工作的重点。为了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最基层,减轻群众诉讼负担,促进公正廉洁执法,2009年11月,容县在玉林市率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调解室、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站、道路交通保险理赔中心共同构成了“五位一体”的容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中心,从而形成了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以及检察监督、保险理赔紧密衔接的“一站式”便民服务的全新工作模式。其主要职责是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平等的原则调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化解纠纷。
今年1月6日,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摆到容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的案桌上,人民调解员覃观春和陈章模从认定书上了解到,2010年12月15日,杨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在县道岑溪至玉林线66KM处与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发生碰撞,造成扈某骨折和脑震荡,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由于杨某和扈某均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调解,乙方杨某自愿赔偿甲方扈某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143750元,甲方表示满意,不再追究对方其他任何责任。
从2010年1月至今年2月底,容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752件,占全县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55.32%。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752件,调解成功率达100%,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9%以上,结案金额1036.5万元,并且实现了零上访。不仅破解了社会管理上的难题,而且促进了部门公正廉洁执法,还减轻了当事人维权成本,提高了群众满意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容县“五位一体”调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做法获得自治区综治委的高度评价,其经验先后在玉林市和广西区各市、县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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