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网络赌博案,涉案金额高达2.3亿多元—— 网络犯罪大起底网络犯罪大起底 □本报记者沈善东 涉案金额高达2.3亿多元,这是玉林市至今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络赌博案
在“永利高”案件中,其中一名会员陈牟(化名),涉案之前,他已经拥有百万身家,然而,他仍梦想着通过网络投注赌博,赢得更多的财富。
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间,陈牟下注赌博的数目高达四五十万元,并且这些赌博资金都用现金进行交易,直到后来欠了几万元钱后,网上赌博的账号才被停掉。
陈牟没有因此而放弃通过网络赌博发财的美梦,此后他利用另一名男子提供的“永利高”账号,持续下注,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间,陈牟下注的金额已达100多万元。
高额的下注并没有给陈牟带来丰厚的“回报”,反而让他越陷越深。
随着“永利高”案的侦破,陈牟的百万身家化为泡影。
网络赌博一夜暴富梦的破灭
2009年11月开始,陈某军先后从他人处获得3个“永利高”***股东级账号,这些账号成为他实现“一夜暴富梦”的最有利资源。
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23日,陈某军使用其股东级账号,在罗某和张某伟的协助下,发展和管理黄某、谭某旺等下线,陈某军、黄某、谭某旺接受足球投注,按一定比例从各自下线投注额中抽“回水费”,或占一定份额充当庄家与下线对赌,从中获利。
至案发时,陈某军、罗某、张某伟利用“永利高”***的3个股东级赌博账号,总共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2.3亿多元。
2010年5月,玉林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一举端掉这个网络赌球犯罪团伙。
2011年7月12日,容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陈某军、罗某、张某伟、黄某、谭某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9月9日,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被告人陈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罗某、张某伟、黄某、谭某旺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目前,该案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疯狂的网络诈骗
网络购物被骗、盗窃用他人QQ冒充好友诈骗和通过网络游戏交易平台交易后被诈骗,目前玉林市网监部门接报的网络犯罪案件中,以网络诈骗案件居多。
2007年11月,4名平均年龄20来岁的诈骗团伙成员,以假冒淘宝网、腾讯公司名义发送中奖消息,再冒充网站工作人员予以证实,并要求网民向指定账户汇款缴纳手续费等各种费用,以此方式进行诈骗。这是玉林破获的首例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达70多万元。
“天上掉馅饼”是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的手段之一,贪念之下,网民往往破财受骗。
“网络诈骗多是因被骗者轻信或贪图便宜造成的,而网络诈骗案件涉及面较广,调查取证的难度较大,因此网民要加强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造成损失。”玉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
密码危机下的网络安全
2011年12月21日,CSDN(中国开发者技术在线社区)发表声明,证实其600万用户数据库泄露;3天之后,国内知名社区网站天涯社区被黑客攻击,4000万用户资料遭泄漏,用户密码和账户面临风险。
一时间,各大网站草木皆兵,纷纷提醒用户修改密码。
“我们非常抱歉地通知您,近日由于遭受黑客攻击,有多家网站的部分用户数据库外泄,天涯也是受害网站之一。为确保您的隐私及账户安全,在此,我们恳请您尽快修改天涯社区相关账户的密码。”天涯社区近日在首页贴出告示。
“老调2012”是天涯社区的玉林网友之一,2004年注册用的密码一直沿用至今,但如今不得不重新更改。网络用户费尽脑筋编排的密码,被黑客瞬间盗取,密码危机下的网络安全,让人心生疑虑。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12月28日表态,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网站,要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尽快通过网站公告、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用户发出警示,提醒用户修改在本网站或其它网站使用的相同用户名和密码。未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网站,要加强安全监测,必要时提醒用户修改密码。
●揭开网络犯罪的神秘面纱
何为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法学副教授林树锦对此概括。
与传统犯罪比较,网络犯罪具有较强的智能性、更深的隐蔽性和非区域性的特点。
近年来,市网警支队已经加大对网络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收到一定效果。继去年成功侦破一起网络赌博案件后,今年又破获一起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图片案和一起利用互联网***的案件。
从接报和破获的案件中,网监部门总结出当前网络犯罪的主要特点:
1.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2.网上诈骗、利用网络非法传播的案件增多;
3.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案件增幅较大;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也在增长;
5.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这类案件主要为***邪教、组织及其顽固分子、民族分裂分子等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煽动等非法活动。
网监部门:以技术手段防范网络犯罪
玉林市网监部门提出,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防范网络犯罪首先应当依靠技术手段,以技术治网,主要措施有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等。
林树锦认为,网络犯罪是技术对技术的犯罪,网络管理部门要与时俱进,构筑网络综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堵塞网络犯罪的漏洞。近期公安机关联合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实体以及网络搜索巨头,共同推进金融单位官司网搜索结果置顶的做法,可以有效地堵塞不法分子利用虚假金融网站,窃取客户银行资料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网络犯罪。
针对网络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多发的态势,网监部门发出提示:1.凡是接到QQ、飞信或者短信称系自己的朋友,要求网上转账、银行汇款的,要先拨打电话确认对方的身份,以免上当受骗。
2.及时修复网络安全漏洞,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安装安全软件拦截钓鱼网址和交易木马,消除安全隐患。
3.提高警惕,勿轻信来历不明的短信、网址,将经常要去的银行网站、常去的网店收藏,避免从论坛、博客、贴吧或QQ旺旺中点击网址。交易时,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接收对方发给你的任何程序。
4、绝不要在公共场所(如网吧)登陆个人淘宝或支付宝账户,以免被自动记录账号或密码。
法律健全:才能有效防治网络犯罪
“对于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案件,刑法中仍然是套用现有的相应罪名来定罪。”玉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
林树锦指出,目前我国刑法将针对计算机系统的网络犯罪归类为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分别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以有效防治这类网络犯罪。
对于利用网络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刑法专门规定依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利用网络实施上述犯罪仅仅是犯罪手段的翻新,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和相应罪名的法定刑,在司法方面比较好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司法解释是‘两高\’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就法律具体适用问题所作的有权解释,这类法律解释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林树锦说。
同时林树锦提出,现有的一些罪名较笼统,有“口袋罪”之嫌,立法还有待细化,以适应惩治信息化社会出现的新型犯罪的需要。如一般的删除计算机系统功能犯罪与人人“谈毒色变”的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对于制造计算机病毒类犯罪应单独入律惩治以便起到罪刑宣示效果。从法理上说,立法能够考虑网络犯罪的危害程度、影响面及司法成本,从而对利用网络实施其他犯罪的行为提高相应的法定刑,更有利于防治网络犯罪。
林树锦认为,目前先进的网络技术形成了网络社会,网络工作、网络社交、网络生活已经深入人心,在网络社会中打击网络犯罪,想必是一场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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