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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信1万变10万,容县一妇女痛失4万多元。作案者利用受害者驱邪生财心理,以做法事为人消灾、变钱为名诱骗他人获取钱财。诈骗与盗窃手法联结交织,制造了一起引争议的疑

玉林日报 2011-01-12 09:38 大字

  近日,容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了一起诈骗行为与盗窃行为联结交织的疑难案件,审判中对案件进行定性时产生了分歧,出现了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的争议。在多次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后,该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犯盗窃罪。

轻信1万变10万一妇痛失4.2万

2006年7月的一天,家住容县容州镇西上街的秦某容被梁某彬叫住,说她面色差、邪气重,谎称可以帮忙找人做法消灾,并能小钱变大钱,1万元变成10万元。

信以为真的秦某容在当天晚上,按照梁某彬的安排,把杨某坤和梁某彬带到了旧屋处做法,答应变钱给予10%报酬,并将现金4.2万元用塑料袋装好放在香案上,以便“做法驱邪”、“变大钱”。

期间,梁某彬和杨某坤其中一人把秦某容叫出屋外,另一人乘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调换秦某容的4.2万元,调包后杨某坤叮嘱秦某容要一个月才能打开袋子,否则就不灵验。一个月后,秦某容打开那包钱一看,之前的4.2万元人民币全变成了冥币,方知受骗上当。

2009年2月21日,秦某容在容县容州镇金珠街发现了杨某坤,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民警前来将其抓获。次日,民警在杨某坤的带路、指认下,将同犯梁某彬一并抓获。经审讯,杨某坤、梁某彬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两人作案后,各分得赃款2.6万元和1.6万元。

骗偷手法交织案件定性引争议

此案中,被告人梁某彬、杨某坤经一番预谋后,对人谎称做法事能消灾解难、变钱,诱骗他人拿出金钱,之后采取调包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作案者以“为人消灾、变钱”为由诱骗受害者,让其相信做法能驱邪、生财,将4万多元现金用袋子装好放在桌上,随后把受害人叫出房外,乘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与秦某容的4.2万元钱进行调换,实施了诈骗行为与盗窃行为联结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并不困难,但现实情况却非常复杂,对于这种盗窃与诈骗手法相交织的疑难案件如何定性,往往容易出现争议。

关于本案定性,有人认为,被告人尽管谎称能帮被害人秦某容做法消灾、变钱,让被害人误以为真,但这些欺骗手法在非法取得财物上不具有直接意义,犯罪目的之所以能够得逞,是其采用了不被他人察觉的方法,暗中用冥币换取4.2万元人民币这一窃取行为,欺骗行为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另外,受害者并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主动将财物交给被告人梁某彬、杨某坤进行处分的意愿,被告人秘密调包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特征,因而构成盗窃罪。

另有人认为,被告人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法,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对作案者做法驱邪、变钱生财的蛊惑信以为真,自愿将财物交给了被告人用于“做法消灾”,最终取得对财物的支配与控制,从犯罪行为全过程来看,更多的体现为“骗”而不是“秘密窃取”,因此,本案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审理中,被告人梁某彬、杨某坤也坚持认为其犯罪行为只是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欺骗方式打掩护窃取行为是关键

诈骗罪和盗窃罪属于不同罪名,处罚标准不同,若罪名定性不当,将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错误,量刑畸轻或畸重。

为坚持法律适用原则,给犯罪分子相应的惩罚,维护好受害人合法权益,容县人民法院认真审视案件,几次组织多位法官一起深入探讨研究,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二次审理,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

关于“诈骗罪”的说法和辩解,法院经查认为,可以从“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时起关键作用的手段”和“财务控制者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行为人指定的第三者进行有效支配或控制的意思”来准确认定本案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彬、杨某坤先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他人财物,后又乘机采用调包的手段窃取该财物,欺骗行为与盗窃行为联结,但其欺骗行为并不直接获得所要非法占有的财物,只是为调包打掩护创造条件,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主要方式即关键性手段是秘密“调包”,这一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财务控制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乘其不备秘密调包窃取财物,而非被害人自愿、主动将财物交给,财物被被告人实质占有不是被害人自觉处分财物的行为所带来的结果,作案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故诈骗罪名不成立,辩解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被告人梁某彬、杨某坤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各十一年和七年,并处罚金各1万元和8000元,责令两人退赔被害人秦某容4.2万元。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相信科学,破除迷信,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值得指出的是,此类案件受害人多为中老年人,建议家人要多加提醒,并妥善管理好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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