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欲断水催交 法官:不得停水催交物业费,但可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了,但这四户业主还不交物业费,光是欠水费就有几千元,我们公司能断掉他们的水吗?”日前,因小区业主宁某、梁某、杨某、张某未交纳物业费用,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玉州区人民法院向承办法官询问。
“不能断水。”承办法官对此明确答复。
“为什么不可以呢?”对此,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感到很疑惑:物业服务合同明明约定了物业公司在业主欠费的情况下有权断水停水,且物业公司将宁某等4户业主诉至法院也胜诉了,为什么不能停水催交?
物业公司:业主欠费,也不履行判决,计划停水催交
宁某、梁某、杨某、张某4户均是该小区业主。2019年4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管费、电梯维护费、公共维修基金,代收小区内水、电费,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还约定了物业公司在业主欠费的情况下有权断水停水。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上述4户业主分别拖欠物管费、电梯维护费、代收水费等费用3000元至4000元不等。催收未果后,物业公司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最终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宁某等4户业主交纳拖欠的物业费用给物业公司。
判决生效后,宁某等4户业主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想停水催交物业费。
法官:停水催交物业费属滥用权利,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主办该案的法官释法称,在该案中,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清扫垃圾、养护绿化、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宁某等4户作为该小区业主享受了相应的服务内容,依法应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管理费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但物业公司计划以停水催交欠费,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法典》有关条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水、电、热等资源的供应属于公共服务,即便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用等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也并不是该类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因此,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催交物业费,是滥用权利的行为。即便合同约定可停水停电催交物业费用,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造成业主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法院已经判决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俊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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