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未达预期效果 业主扣了九千工钱 法官实地勘查未发现装修影响正常使用,判业主按约支付工钱

玉林晚报 2021-12-02 07:42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俊均) 业主找来工人装修房子,引起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工人坚称装修好新房被拖欠工钱,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给付工钱;业主却称是工人未按约定装修、未达预期效果,扣除部分工钱合情合理。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业主扣除9000元工钱,装修工人诉至法院

业主宁某购置了一套位于玉林市玉东新区某小区的新房,经人介绍后找到了装修工人周某、梁某、苏某铺设瓷砖、做美缝等部分装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2020年7月5日,业主宁某支付定金1000元后,原告3人进场作业。

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因装修细节问题产生不同意见,业主对装修效果十分不满。2021年1月15日,装修完工后,宁某手写一份凭证给周某等人收执,载明:“总工资39680元+美缝4000元。备注:①没有贴45°合角;②砖贴不平整;③合角不合号;④没有贴保护膜导致地砖(刮)花完;⑤市场上没有收取涂背胶费用;⑥美缝没有打好,处理不干净;⑦地砖贴的四个角不平整;⑧楼梯扶手没有按要求做好。我愿意支付34680元,已经支付30000元,余4680元于当日付清,全部结完。合计扣9000元。”

对于宁某的说法,周某等人并不认同,更对其扣除9000元工钱表示不满。要求宁某支付未果后,周某等人将宁某诉至法院。

被告宁某接到法院传票后,也深感委屈,并向法官大倒苦水。其认为,在扣除其于装修前支付的定金1000元,其实际尚欠8000元;而且周某3人在贴砖、美缝等方面施工质量不合格,装修效果未达到预期效果。其提出要求周某3人“返工重做”且赔偿损失。

实地勘查未发现装修影响正常使用,法院认为应予给付工钱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涉案房屋进行勘察。在勘察现场,法院工作人员发现:涉案房屋已经投入居住使用;被告宁某述称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贴砖、美缝等处并未明显影响正常使用。

对此,法院经审理案件后认为,原告周某、梁某、苏某与被告宁某以口头方式订立的装修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报酬。关于被告宁某抗辩原告装修存在墙砖未贴45°合角、包边、墙砖墙面不平整、瓷砖刮花、美缝脱落等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装修规格、质量、验收方式等内容,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涉案房屋察看,结合涉案房屋已经投入使用情况分析,被告未对其主张的装修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提出确凿证据,应负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宁某应支付剩余劳务费8000元及逾期利息给原告周某、梁某、苏某。

法官提醒:

装修过程中,容易发生不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装修约定不明、结算存在争议等问题。日常中因工程量较少、金额较少而采取口头方式订立合同较为常见,但如果发生纠纷,对于装修质量约定等举证也存在障碍。在此建议,装修时业主与施工方应订立书面装修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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