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被拖欠货款 法官一次性协调解决
本报讯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俊均) “感谢黄法官,我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下了。”近日,在玉州区法院法官的主持下,玉林某建材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的负责人马某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被拖欠的货款有了着落。被告李某、陈某分别与马某达成了即时支付货款、承诺分期支付货款的协议。
马某是河南省人,在玉经商多年。2020年至2021年期间,其经营的加工厂分别与陈某、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马某的加工厂分别为陈某、李某提供水泥条、套管等建筑材料,结算方式为先供货后结算。后经当事人各方结算确认:截至2021年9月,陈某尚欠加工厂水泥条等货款44000元;李某尚欠加工厂水泥条等货款3000元。
虽然陈某、李某承诺会尽快还清货款,但之后两人未按约定及时还款。马某多次催促未果,无奈之下只好将陈某、李某分别诉至玉州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李某分别偿还水泥货款及利息损失。
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黄双审查案卷发现,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较小,标的额较小,有成功调解的可能,希望能为双方一次性解决问题,使案结事了。随后,黄双法官立即组织涉案的各方当事人到庭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就各方的主张释法说理,引导被告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李某如数支付货款3000元给原告加工厂,马某向法院申请撤诉;被告陈某与加工厂达成调解协议,当即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约定分期偿还,任意一期未按时归还,加工厂均有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全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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