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玉林日报 2021-11-19 07:1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锦群 通讯员 关春连)众所周知,父母离婚后或者离婚诉讼中,子女可主张抚养费。可是,如果父母尚未离婚,子女能否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何某与被告古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了4个子女,小儿子出生40天后,被告离开家。被告离家前,双方曾有过争吵,村委会、司法所、妇联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被告离家后对子女不闻不问,为此,4个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母亲古某自离家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福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儿子出生40天后,母亲即离家与父亲分居,且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4名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遂判决被告每月按每孩300元的标准支付4名原告的抚养费至四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的典型案例。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就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夫妻双方不能因为夫妻间有矛盾而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本案中原告之一的小儿子尚在哺乳期,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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