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不主张权利 协议好的美容费、医药费“过期”了

玉林日报 2021-05-14 07:14 大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在服刑期间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但其仍享有完全民事权利,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或催告等途径主张权利。本期通过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以案释法,解答权利人服刑期间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案件回顾

2016年9月初,原告阿珍通过朋友圈了解到被告阿强经营的超声刀美容项目,后原告到被告位于外市某大厦十楼的一间房屋处做“超声刀”美容,约定价格为8000元。“超声刀”系由被告提供及操作。原告接受面部“超声刀”美容后,产生脸部红肿等不适症状并就医。后原、被告双方协商,于2016年9月7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阿强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阿珍现金11800元,阿珍承诺继续去医院治疗,以后所产生的费用和任何后果由阿珍承担。另阿强在《协议书》底部空白处备注其中8000元为超声刀退款,3800元为医药费。后被告阿强未按约定期限赔偿原告损失。

另查明,阿珍曾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2017年11月20日,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阿珍在某监狱服刑。2020年4月5日,阿珍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阿珍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阿强向其偿还11800元。

案件审理

庭审中,被告阿强辩称,协议书系原告强迫其所写;按照民法典规定,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亦未接到原告电话催告等。

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珍与被告阿强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该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故该案诉讼时效应自2016年9月30日起算至2019年9月30日届满。

犯罪服刑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阿珍于监狱服刑期间,其民事权利并未被剥夺,虽行使诉讼权利方面存在一定不便,但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且其主张权利也并不限于提起诉讼,但阿珍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寻求相关救济途径。阿珍主张服刑行使诉讼权利存在障碍并非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阿珍方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阿强抗辩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成立。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阿珍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权利人在服刑期间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但其仍享有完全民事权利,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或催告等途径主张权利。服刑并非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服刑期间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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