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小区外墙抹灰块脱落 致车辆受损 谁应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和105户业主均列为被告 法院判决:原告被告都有责任

玉林日报 2021-05-14 06:59 大字

小区建筑外墙脱落造成地上物品受损或人受伤,谁应承担责任呢?

因小区外墙抹灰块脱落致车辆受损,玉林某小区业主李某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及梁某、黄某等105户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他的财产损失。玉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并以案释法。

轿车两次被脱落的抹灰块砸到

原告李某所居住的玉林市某住宅小区3幢共有业主106户,玉林某物业管理公司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8月7日下午,原告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停放于该小区内的车位上。当天下午,该车的车顶被楼上脱落的抹灰块砸到受损。原告猜测水泥块是从邻居家正在装修防盗网的窗户周边掉下来的。于是,他找来小区物业的保安人员一起到邻居家查看。因被告梁某的妻子即被告黄某自己一人在家,无法确定脱落物的具体脱落位置,当场不予确认。

物业公司人员建议原告先把受损车辆转移他处停放,远离事故现场。原告以事故原因及责任人没有查明为由拒绝移车。

当天晚上,原告受损的车辆再次被楼上脱落的抹灰块砸到,受损面积扩大。

原告及物业公司人员再次找到被告梁某,要求协商,被告梁某以天色太晚,无法看清楚脱落物的具体脱落位置,无法确认责任方为由拒绝协商。

事后,物业公司多次组织原告与被告梁某、黄某协商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未果。

原告李某将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梁某、黄某等105户业主告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折旧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损失费6302元,105户业主(以户为单位)各户赔偿原告李某损失费29.73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涉案的致损物是否属于梁某、黄某房屋专有部分,被告梁某、黄某对原告的损失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原、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可确定:涉案脱落物的脱落位置在被告梁某户住宅的卧室飘窗外面,是飘窗外墙面的粉刷表层,并没有登记在被告梁某户的不动产权证内,因此,涉案脱落物不属于被告梁某户房屋的专有部分,应该属于建筑物的外墙面,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管理及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业主作为住宅楼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人有维修保养该大楼并保证其安全的义务。

物业对原告的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与该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该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托被告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事项,被告物业公司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案中,被告物业公司虽然已在小区内张贴了安全警示,提醒小区业主们注意高空坠落物,但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服务义务,不能有效排查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房屋外墙面出现裂缝、翻翘,甚至脱落,最终造成小区内住宅楼房的外墙面抹灰层脱落而砸坏了停放在地面车位上的汽车。事故发生后,在原告因无法确认事故责任人而拒绝移动车辆的情况下,被告物业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车损进一步扩大。为此,被告物业公司应该对涉案脱落物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而形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追加的104户业主是否为该案适格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虽然已委托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内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维修、养护,但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参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仍然要履行审批及监督物业公司的维修、养护工作的义务。因此,对涉案脱落物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而形成的损失,业主委员会依约定仍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由推选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们共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该住宅小区3幢的全体业主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应否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服从被告物业公司的劝告,拒绝转移受损车辆到他处停放,终致发生二次事故,致使车损进一步扩大,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该案例告诉我们,对于小区建筑外墙脱落,切不可当作小事。

在小区建筑外墙脱落造成地上物品受损或人受伤的情况下,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希望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案为鉴,应当积极、主动地排除安全隐患,对产生安全隐患的地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特别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该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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