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协商不成 两部门联手促和解 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调解现场
本报讯(记者 李楷诚 通讯员 徐荣彤 梁玉玲)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意外后,当事一方向死者家属先期垫付部分费用,但双方在最终的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始终协商不成。为此,交警、调解两部门主动作为,最终促双方达成一致。
2020年12月27日,张某驾驶的轿车与胡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先行向胡某家属垫付了部分费用,但是接下来的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胡某家属在第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多次找张某协商无果。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大队长苏伟宇知道情况后主动介入,与事故中队民警陈爱林深入了解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不断细化梳理案件,帮助双方找到未能和解的根源。
原来,事故双方在赔偿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矛盾点比较集中。胡某家属认为对方所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丧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费用不合理,考虑到受害方家庭情况,张某态度诚恳等多方面因素,民警积极想办法,从双方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在法律法规、人情世故等方面,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换位思考等方式方法,多次召集双方协商赔偿事宜。
2021年4月12日再次约见双方当事人,在玉州区交通事故纠纷第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由张某一次性向胡某家属作出相应赔偿,当事双方握手言和,该起交通事故案件得到圆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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