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 老师如何用好手中的“戒尺”
3月1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施行。该规则明确,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明确中小学教师可行使多种教育惩戒手段的同时,也为惩戒权划出了“禁区”“红线”。
教师如何用好手中的“戒尺”行使惩戒权?学生与家长们能接受并配合吗?
有了新规
教育惩戒更有底气
记者采访多所学校了解到,在新学期开学工作会议中,都对新规进行了学习。
玉州区八中校办主任庞科媛介绍,早在开学前就已经印发资料给全体师生、家长学习,并在开学时上交心得体会。在开学第一周的教师例会上,全体教师再次进行学习。在班会课上,班主任以主题的形式组织学习,并谈感受。
“我们在开学时,特地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相关教育法规、政策精神。”玉东小学副校长邱春兰表示,在新学期教师开学工作会议上,校长组织全校教师认真学习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引导全体教师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不断提升师德修养,树立优良师风,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有了惩戒规则,部分教师感觉进行教育惩戒时更有底气了。“教育惩戒是有必要的,但一定要结合学校实情,细化管理,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条例。”庞科媛说,按照教育部出台的教育惩戒规则,可以恰当地体能惩戒,如罚站一节课;可以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如罚抄古诗文、写字、背诵。
家长态度
科学合理的惩戒方式获认可
规则赋予学生、家长申诉的权利,并强调家校合作的重要性,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学习惩戒规则后,家长李先生表示,实施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采取科学合理的惩戒方式,避免学生对老师产生怨恨情绪,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
“以背诵、体育、劳动、写作等教育惩戒的方式,能够潜移默化,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家长杨女士学习之后,认为新规像一把戒尺、一个标杆,让学校老师更有效管理学生。她表示,不应宽容孩子违纪犯规的行为,适当合理地惩戒规范他们的行为,让他们以后不会犯更大的错。
记者采访了解到,罚抄写、背书、打扫卫生,是大多数学生认可的惩戒方式,害怕的是打骂等体罚方式。
老师顾虑
如何拿捏惩戒的“度”
记者采访发现,虽然有规则这把“尚方宝剑”,多名教师表示,对拿捏惩戒的“度”不好掌握,因为学生个体感受差异大,有些学生可能会越惩戒越叛逆,若引起过激行为,教师就要担责,会有很重的心理负担。
在乡村任教11年,北流隆盛镇中心小学老师刘桂杏见过不少调皮的学生,甚至有做出过激行为的学生。她曾接触一名“熊”学生,老师批评他几句,就马上爬栏杆要跳楼,幸好被及时拽下来了;有一节数学课老师拖堂两分钟,下课起立他不愿意站起来,被老师说了一句后,就突然离开学校,吓得老师到处寻找。有女老师轻轻地拿书碰了一下他的头,就被他和妈妈投诉到学校,老师还得向他赔礼道歉。“对于这种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的学生,老师挺害怕的,不敢批评,不敢说敏感刺激的话,而是通过沟通,久不久就叫他来谈心,关心其学习、生活、思想变化。”
学生打不得、骂不得、说不得,这是不少老师的心声,有些学生心理十分脆弱,如果因惩戒而发生了自残、自杀、抑郁等情况,教师很难说清楚责任,这成为落实规则的一大难点。
各方期待
艺术管理,家校合作
庞科媛表示,教师应懂得艺术管理,惩戒需要根据学生的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措施,有些喜欢抄书、看书的,便罚抄书、看书,喜欢拔草或者跑操的,便适当安排劳动、体育教育。
丰富的乡村教学经验也让刘桂杏摸索出了一套教学方法和师生相处技巧,她认为家校互动合作,形成教育合力很重要。“惩戒的度很难把握的,我不喜欢用惩戒的方式,更倾向于沟通,跟家长沟通,跟学生谈心,然后从根本上跟学生搞好关系,家校互动来解决问题。”她表示,有些孩子调皮捣蛋是想引起注意,处理得好的话,还能解决学生的叛逆问题。
在新学期,刘桂杏接手了一个新的班级,纪律散漫、学生调皮,以致于原来的班主任申请调离岗位。接班后,她每天做学生的思想工作,强调纪律,对于最调皮的学生,发现其优点,让他做数学课代表、管纪律,起到不错的效果。在课堂上,她跟学生说新出台了“惩戒”的政策,对于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等情形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新规对学生和家长起到震慑作用,知道有这些规章制度约束他们,让他们收敛一些行为,尊重教师。”刘桂杏如是说。
链接:
1.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2.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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