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绵区法院: 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 夫妻感情破裂

玉林日报 2021-02-05 06:38 大字

福绵区人民法院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本报福绵讯 近日,福绵区人民法院家事团队在新审判法庭的调解室里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这是该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调解结案的首起离婚案件。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婚后由于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而产生矛盾,最后导致分居。原告因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主办法官阅卷后电话联系双方,经过沟通,认为双方均有调解的基础,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意愿,法官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条文向原、被告双方阐述了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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