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开庭审理7件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不按时到庭 裁定按撤诉处理
本报讯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俊均 梁羽强) 开庭时间已到,原告方却迟迟未出现,原来是不记得开庭时间及地点。玉州区法院认为,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遂依法裁定:按原告玉林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起诉维权
原告方无故未到庭
玉林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电动车销售、批发。2014年至2015年期间,该公司向钦州、崇左、南宁等地的黄某、樊某、陆某等7名客户销售批发了电动车及相关配件。后经公司、客户双方结算,该7名客户分别拖欠该公司货款50000元至100000元不等。该公司多次向客户催讨未果,于2020年5月13日诉至玉州区法院。
玉州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合并审理了7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定于2020年6月29日15:30开庭审理,并及时向各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其中,开庭传票明确载明了开庭时间、地点、办公电话及相关注意事项。工作人员也通过面对面或电话方式告知各方当事人诉讼注意事项。
2020年6月29日15:30,开庭时间到了,但是玉林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书记员立即致电玉林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原来朱某在收到法院专递后,未在第一时间认真查看包含开庭传票在内的诉讼材料、未及时记录开庭时间及地点,以致其代理的原告方错过开庭时间。法院依法对该7起案件按玉林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撤诉处理后
可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那么,哪些情形可按原告撤诉处理?主办法官释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该案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案的原告是可以以同一事由再次起诉的。因此,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均应珍惜自己的诉讼权利,认真查看诉讼材料,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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