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父母离婚约定房产归儿子 现今儿子要求父亲交付房屋 法官不支持,该房产是夫妻财产处分不是赠与
父母离婚时约定房屋产权归儿子所有。十几年间,房子一直是父亲居住,如今儿子要求父母将房屋交付,却遭到父亲的拒绝。近日,玉州区家事案件审判中心受理了这起儿子小李起诉父亲老李的案子。主办人罗莉法官接到案子后十分重视,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在多次沟通调解无果后,法院依法作出裁判,驳回了小李的起诉。
儿子要求父亲交付房屋
法院驳回儿子的请求
老李和英子是夫妻关系,生育有一子小李。2006年,老李与英子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将老家房屋的产权归儿子小李所有。协议离婚过去了这么多年,老李一直未履行协议内容,把房屋交付小李,甚至将房屋换锁后出租。
小李认为父亲老李未将房屋交付,影响了其对房屋的使用,导致其和母亲英子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小李多次主张无果后,便起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
对于小李多次主张无果的说法,老李持不同意见。他告诉法官,虽然其与英子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签订协议之后英子就和小李出外面找地方住了。这十几年来小李都没向他主张过,而且小李也从未赡养自己,所以其不同意把房子交付给小李。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为和平解决纠纷,让父子重回父慈子孝的状态,罗法官分别单独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尽管小李一再表示之前是出去打工,因此未能在老李身边好好地照顾他,现在回来后希望能尽赡养义务,但是老李依旧态度强硬,认为小李和英子这些年来干涉其婚姻自由,现在自己年老多病,叫小李给钱医治也未能如愿,如果把房子给了小李,自己将居无定所,因此,坚决不同意把房子交付给小李。
在调解无果后,法院作出裁判,驳回了小李的起诉。
法官:房屋产权约定是夫妻财产处分的协议,不是赠与合同
为何听起来有理的一方却败诉呢?难道真的是因小李没尽到赡养老李的义务吗?
法官解释:在该案中老李与英子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其签订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协议离婚,与离婚双方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其中的财产分割与解除婚姻关系等约定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抛开其具有的人身属性来单独认定财产分割尤其是财产给予子女的法律属性。离婚协议书给予小李的财产是夫妻双方的约定,该约定并不要求小李明确表示接受,且实践中大多数子女并不知情。虽然涉及子女,但子女既不是离婚协议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主体,只是民事权利即取得财产的受益人。因此,对于老李与英子约定将房屋给予原告应视为是与人身具有密不可分的关于夫妻财产处分的协议,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
夫妻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给予子女,仅仅能约束夫妻双方,约定的受益人不能以离婚协议直接提起诉讼,不享有独立给付请求权,只能依靠协议签订一方父或母行使。对于给予财产子女的义务一方,应积极配合另一方交付财产。在父母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只有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子女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权利依附于离婚协议中已履行了义务一方代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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