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飘安”口罩 罚!

玉林日报 2020-05-26 07:1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立萍 通讯员 陈巧)近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玉林市玉州区某经营部销售无合格证明的“飘安牌”口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2020年2月14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玉州区某经营部销售涉嫌无合格证明的“飘安牌”口罩一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玉州区某经营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从山东购进的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一批。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57号)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商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涉案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导致购进了无合格证明文件口罩,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因该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商品属疫情防控阶段的重要物资,流入市场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考虑其特殊危害性,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口罩的行为应从重处罚。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并将案件情况通报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山东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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